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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设立 对一起劳动仲裁案的解析

2022年8月30日  中山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ksjt5gsww.cn/

 程兰琴,中山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东百臻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设立

; 第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本条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作了规定。 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概念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指依法设立,由法律授权依法独立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仲裁的专门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由省级人政府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决定设立的,其设立和组成决定了其是由法律授权、代表国家行使仲裁权的国家仲裁机构的性质。 仲裁,也称公断,其基本含义是由一个公正的第三者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作出评断。仲裁不同于调解,仲裁属于一种法律行为,调解只是中间人的劝告和建议。劳动争议仲裁是指由法律授权的专门仲裁机构,应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双方的劳动争议依法进行审理,并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使争议得以解决的争端处理方式。具体而言,即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在查明事实、明确是非、分清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决的活动。劳动争议仲裁是一种准司法的仲裁制度,其对劳动争议的处理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但对于其中一部分争议金额较小的或者违法事实简单的劳动争议,依照本法的规定,劳动者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 我国1994年劳动法只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作了规定,未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作出规定。1993年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了县、市、市辖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明确是否设立省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本法在立法过程中,坚持了一个明确的立法指导思想,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实行;一裁制;,因而没有级别管辖。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上,立法的本意也是要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下沉,平铺设立,不搞层级区别。本条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立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两层意思: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立原则 依据本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不按行政区域层层设立。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应根据本地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统筹规划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数目,进行合理布局,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应本着精简、效率的原则,要有利于方便劳动者仲裁,有利于化解劳动纠纷于基层、及时处理劳动争议。 在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过程中,一定要从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根据当地实际需要与可能进行设立工作。我国幅员广阔,经济发展不平衡,东部、南部省市经济比较发达,劳动争议相对较多,争议当事人相对集中。而在广大中西部地区,劳动争议相对较少。这就要求在劳动争议委员会的设立上,允许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统筹安排、合理布局本辖区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于劳动争议比较多的地区可以相应多设,而对于劳动争议较少的地区,则可以少设。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既要避免全国各地不考虑实际需要,按行政区划都设立,又要防止没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覆盖的情况出现。 在本法的立法过程中,一些地方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等提出,目前全国各地方已普遍形成省、市、县三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格局,省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承担着地方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管理和业务指导职能。草案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不按行政区域层层设立的规定,将使各地方人民政府对现状进行较大变动,不利于稳定劳动争议仲裁员队伍和推进劳动争议仲裁工作,难以应对随着劳动合同法实施劳动争议案件较大增长的局面,建议删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的限制性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应当体现精简、效率的原则,应当有利于方便劳动者参加仲裁,有利于化解劳动纠纷于基层,有利于及时处理劳动争议。而省、市、县三级层层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强调级别管辖,不符合上述精神。全国人大常委会接受了法律委员会的上述意见,在本法中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原则。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如何设立 依据本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主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的规定,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各市、县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这里的;市;包括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根据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原则,省级政府决定在市设立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后,就可以考虑不必在每个县都设立。我国有3000个县,200多个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如果主要集中在市,仲裁机构的数量将大大精简。本条还规定,设区的市可以不分别在每个市辖区和县都设立,而是在整个市的范围内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即北京、天津、上海和重庆四个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其所辖的区和县分别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可以不分别在每个区和县设立,而是在整个市的范围内设立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将全市划分为若干个辖区,分别设立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3、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各个县、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平铺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可以决定设区的市设立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不按市辖区、县设立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总之,各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相互独立,辖区相互不重叠,但辖区总和要覆盖全部行政区划。 与1993年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相对照,本法并未强制规定省级人民应当在哪个行政区划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反而进一步强调不得按照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并且依照本条的规定,目前的省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相应撤销,其原有的对本省区域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的职能相应由本法明确赋予省级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承担。直辖市人民政府如果决定全市范围内只设立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其辖区覆盖全市范围也是可行的。但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经不是原先意义上的省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了实行级别管辖的需要。






对一起劳动仲裁案的解析

一、案情介绍 [案情] 2006年3月16日,青年小张外出工作期间摔伤,当即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其父老张垫付医疗费三万余元。6月30日,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小张是工伤。8月30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小张所在的制冷公司支付给小张垫付的医疗费三万余元。



 一、案情介绍   [案情]   2006年3月16日,青年小张外出工作期间摔伤,当即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其父老张垫付医疗费三万余元。6月30日,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小张是工伤。8月30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小张所在的制冷公司支付给小张垫付的医疗费三万余元。   [裁判要点]   裁决作出后,制冷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仲裁。11月7日,郑州高新区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了制冷公司的起诉。该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预先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或者医疗费用的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规定于200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11月17日制冷公司不服裁定,提起上诉。   二、争议观点   关于本案是否应该受理立案执行,存在以下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应当受理立案执行。理由包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裁决中的给付义务,劳动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在该案受理之时,该司法解释尚未实施,而审理过程中,该司法解释发生法律效力。尽管制冷公司已在上诉期内上诉,但理论上已经丧失了胜讼权,根据该规定和法理,本案应当立案执行。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考虑到本案的权利人是弱势群体,急需继续医疗,从考虑司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要求出发,本案应受理执行。该司法解释是新的特别规定,与原法律规定相比体现了立法导向,更加符合社会发展的现状,更有利于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更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因而本案应当受理执行。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应裁定驳回执行申请。理由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的规定,立案执行的法律文书以发生法律效力为前提。本案还在诉讼阶段,最终的裁判结果

文章来源: 中山合同纠纷律师
律师: 程兰琴 [中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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