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程兰琴,中山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东百臻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因拖欠工资问题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最终作出裁决由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但是,公司认为裁决书显失公正,称用社会保险抵扣。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已受理这起劳动争议案件。
原告某防水技术公司诉称:2011年6月1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因被告未完成销售任务,在工作中也不负,发错货物造成公司严重损失。2013年6月8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后,被告向顺义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要求原告支付被告2013年5月1日至6月 8日的工资2968.57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859.26元。但原告认为裁决书认定事实错误,裁决结果显失公正。
被告在离职申请表和离职交接清单中已经确认工资及福利已经结清,现又提出支付工资请求没依据;另外,因被告在6月8日未办理完离职手续,原告继续为其缴纳了2013年6月至10月的社会保险,支出的数额远高于其要求的工资数额,被告当时认可用社会保险费抵扣工资。
被告因未完成公司规定的销售任务,同时未办理退货手续,致使原告处账面还有欠款30万元。该公司认为其工作态度不负责、工作能力也不符合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被告此时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动填写离职申请表,因此应当认定为被告主动提出离职申请,原告不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原告对于被告的处理并未超出劳动法规范尺度,故该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告不需向被告支付2013年5月1日至6月8日工资2968.57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859.26元。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两毛钱引出的劳动官司
女工龚军是某民航大酒店的职工,1999年7月29日下午三点半左右,她在经过1618客房时,收到一个传呼,于是就到该房间回了一个电话,话费是0.22元。客人退房结帐时发现后拒付这0.22元话费,并对酒店表示不满,声称要到消协投诉。酒店负责人立刻找到龚军询问,并口头通知将其辞退。龚军不服遂于同年9月25日到劳动仲裁讨说法。
仲裁认为,龚军在工作时未经允许到客人房间打私人电话,确属违反酒店劳动纪律行为,应受到纪律处分;龚的违纪行为尚不构成酒店《员工手册》中所解除劳动关系的违纪事实,酒店应依照惩处职工的法定程序办事,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的行为应予纠正;酒店应补发龚军停止工作期间的生活费,恢复与龚军的劳动关系、安排工作。接到仲裁书后酒店不服向法院起诉。同时,龚军也以同样的事实向法院提起了劳动争议诉讼。
法院认为,龚军在工作中虽有违纪行为,可受纪律处分,但尚构不成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依照《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7月3日,一审判决酒店恢复与龚军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续;同时酒店支付龚军停职期间的生活费。